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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发股飞沃科技信披违规收监管函 经营现金流已负3年

中国经济网     2023-07-31 14:06:51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1日讯深交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沃科技”,301232.SZ)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07号)。


(相关资料图)

2023年7月3日,飞沃科技披露《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司于6月13日至30日期间使用募集资金13,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上述现金管理直至6月30日才经公司董事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飞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5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飞沃科技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2023年6月15日,飞沃科技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该股上市首日开盘破发报71.65元,截至收盘报69.60元,跌幅4.00%。上市次日,该股盘中创下股价高点75.34元,此后股价震荡下跌。

飞沃科技公开发行股票1,347.0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9%,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发行价格为72.50元/股。公司发行的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曹冬、曹文轩,联席主承销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飞沃科技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657.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5,150.61万元。公司最终募集资金净额比原计划多29,439.82万元。飞沃科技2023年6月12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55,710.79万元,用于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非风电高强度紧固件生产线建设项目、购买厂房、补充流动资金。

飞沃科技发行费用总额为12,506.89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9,586.41万元。

2020年至2022年,飞沃科技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19,550.32万元、112,951.59万元和134,024.25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5,968.23万元、7,862.98万元和9,385.8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6,025.68万元、7,820.23万元和8,986.1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6,587.00万元、6,329.77万元和8,383.78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46.59万元、-12,231.58万元和-8,307.72万元。

相关法规: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5.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5条: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107号

湖南飞沃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追认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司于6月13日至30日期间使用募集资金13,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上述现金管理直至6月30日才经公司董事会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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